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内地高校新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拨付工作的通知》和新疆教育厅《关于拨付内地高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函》要求,现就我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学年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各民族在校本科生(2018-2020两个学年)。
二、资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可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经学校正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5.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6.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