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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的通知

来源:学工处 时间:2020-06-29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内地高校新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拨付工作的通知》和新疆教育厅《关于拨付内地高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函》要求,现就我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学年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各民族在校本科生(2018-2020两个学年)。

二、资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可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经学校正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5.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6.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