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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程序(修订)

来源: 时间:2023-08-2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保证我校违纪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规定与《无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及其它管理规定并行适用。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应当按本规定程序进行。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处理严重警告及以下违纪处分;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记过及以上违纪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调查与取证

第六条 学生有违规或者违纪行为时,由相关学院(如跨学院则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材料;

(二)见证人证言材料;

(三)调查笔录;

(四)相关证明材料(含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影像材料、鉴定结论、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材料等);

第七条 在违纪处分处理过程中,应当包含上述多种证据,且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关联,以保证对违纪事实进行印证和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进行书写,将实施经过进行详细说明,并要注明当事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院、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九条 调查笔录的过程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两名调查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三、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属同一学院内部事件,调查取证结束后,根据学生违纪事实,结合学生的认错态度,符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据《无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作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备案。符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属两个学院(含)以上的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学院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依据《无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有关条款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会商后提出处理建议,符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相关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结果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备案。符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各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时,需填写《无锡学院学生处分呈办单》,连同所有证据,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查,经审查对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完备等不符合规范的,应作退回处理。符合规范的,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召集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各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前,应当告知学生拟给予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填写《无锡学院学生申诉书》。对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各学院应当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重新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签发后,以学院正式发文形式制作处分决定书;记过及以上处分决定经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签发后,以学校正式发文形式制作处分决定书。

第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将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定,处分决定书必须写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一份由学生工作处存档(如考试违纪或作弊还需报送一份由教务处存档)。处分决定书须在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同时在公告栏内张贴。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前,学生所属学院应当填写《无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并报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后,连同处分决定书一并放入学生档案。

四、送达与备案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并通知学生家长。送达后,由被处分学生在《无锡学院学生处分决定送达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无锡学院学生处分决定送达书》上须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本人家长或与其同住的其他成年亲属签收。若本人家长或同住其他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要求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在学校布告栏、校园网、新闻媒体发布处分决定书的方式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处分决定送达书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程序按照《无锡学院关于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程序按照《无锡学院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校内所有在校学生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