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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澳门太阳集团9728网站 时间:2018-10-24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暂行)

南信大财发[201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暂付款的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落实会计法规和经济责任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购买设备、材料、资料等的预付款;基建、维修项目的预付款;个人因公出差预借的差旅费、因公出国批汇形成的暂付款;投标保证金及其他借款等。

 

第二章 暂付款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因私借款一律不予借支。

第四条 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已列入预算项目的借支,未列入支出预算项目的暂付款原则上不予借支。

第五条 专款专用原则。办理借款应“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及时清理及结算原则。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的暂付款负有催报清理责任,财务部门应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三章 暂付款借款办理要求

第七条 暂付款借款办理手续

(一) 各单位申领暂付款必须填写一式三联的暂付款凭证(以下简称暂付款单)。第一联是存根联,交借款人保存;第二联是财务支出联,作为财务支出凭证;第三联是冲账联,由借款人报账时使用。

(二) 暂付款单上应写明借款日期、用途、金额、开支项目、付款方式、预计报账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单位主管人(或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借款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借款单位公章。暂付款单的各项内容应如实清楚填写,不得涂改。

(三) 借款人原则上是用款人,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时,应在用途栏注明用款人姓名。借款人如果是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其暂付款单必须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签字。

(四) 暂付款借款时,应遵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各项经费管理办法。预借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设备费、材料费等暂付款,原则上借款时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报销时提供合同原件。

(五) 财务处审核人员审核暂付款单所列各要素填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审核暂付款支出的合规性和经费渠道。对于要素不齐全、资金不落实和超支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暂付款借用。

第八条 暂付款经办人员规定

(一) 各单位申请借款人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教职工(临时用工人员、暂借人员、学生等不得申请借款)

(二) 学校在职人员调动(含校内调动及调离学校),必须办理暂付款未了款项的清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暂付款未清者不得办理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手续。若发生教职工离校或校内调离原二级单位,尚有未报账暂付款的,由原项目经费审批人负责清账责任。

(三) 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应按规定办理暂付款的报账手续。

第四章 暂付款冲账办理要求

第九条 暂付款冲账办理手续

(一) 各类所借暂付款必须按借款用途用款,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存私用。报账内容与借款用途不符或所借款项未使用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加盖公章。

(二) 若以非现金方式办理暂付款业务,支票(汇款单)所列收款单位名称应与报账时的原始凭证(发票或收据)的收款单位名称一致。

(三) 科研项目结题时,应确定该科研项目所有暂付款全部核销完毕。

第十条 暂付款报账期限

(一) 国内差旅费借款,应在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冲账;个人因公出国借款,应在回国后一周内核销外汇暂付,以上结清暂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 各单位预付装修、维修改造等工程或材料进度款,必须持工程合同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三万元以下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签、三万元以上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审计处审签后方能办理预付款手续。所借暂付款须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或已出具审计决算报告书时予以冲销,凡暂付款未结清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三) 仪器设备及材料等货款费用借款,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算报账;无合同约定的,须自借款日起三个月内结算冲账。如有特殊情况,可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年或次年预算年度。

(四) 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住院费借款,须至校综合门诊部审签后方可办理,借款人应严格按校公费医疗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借款人出院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医疗报销,并结清其所有医疗费借款。

(五) 暂付款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冲销,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暂付款清理

第十一条 暂付款催报清理

(一) 财务处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定期清理。

(二) 财务处向各单位发放暂付款催报单或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催报,各单位应积极协助财务处共同做好暂付款的催报工作。

(三) 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学校资金。逾期未办理报账的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情况。

(四) 暂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借款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造成暂付款长期不能冲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对方原因造成的暂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并已尽追索义务的,在提供相关确信无法收回或核销的证明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后予以核销,但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单位或个人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金额大的已核销的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六章 制约措施

第十二条 暂付款未按规定期限冲销,经财务处催报,无正当理由不报账或返还的,财务处将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借款人名单,并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或冻结该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涉及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财务处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财务处 2015111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