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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8-10-25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一步完善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在大学生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思想:通过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通过勤工助学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和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二、勤工助学定义

第二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指的是国家计划招收的在籍全日制学生从事有关学校规定范围内的智力、体力方面的工作,并因此而获取合理的报酬。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严禁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的工作和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三、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和财务处、滨江学院教务处、滨江学院学工处负责人组成,负责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及协调;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办公室设于滨江学院学工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四、经费

第四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资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1、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每年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处下拔;

2、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勤工助学工作开展中的必要开支等,专款专用;

3、学生勤工助学基金使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勤工助学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审核,校财务处进行账目管理和财务监督。

五、岗位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学校各党群行政部门、二级学院因工作需要聘请的工作助理、兼职工作人员,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的学生自我服务、部分校园劳动以及其他岗位,分为长期性岗位、阶段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三种。

1、长期性岗位指按一定审批程序设立的长期性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和用工时间相对固定;

2、阶段性岗位指因工作需要在特定时间段设立的固定工作岗位这类岗位因工作完成而结束;

3、临时性岗位是指因完成临时工作任务而设立的短期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和审批

长期性岗位每学期集中申报一次,岗位由校内各单位提供,提供岗位的单位为用工单位。阶段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而定。

用工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审批表,向滨江学院学工处申报用工计划,经滨江学院学工处审核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要求:

1、用工单位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不能与学生的课程产生冲突;

2、岗位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3、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六、上岗

第八条 经审批的勤工助学岗位向学生公示,学生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向用人单位推荐;学生也可直接向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将拟录用学生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勤工助学录用方式为根据单位用工需要与学生个人自愿的双向选择方式。

第十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便于向用工单位推荐学生,也要积极联系社会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或用工单位在录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坚持特困生优先录用的原则,尽量照顾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上岗的学生必须是身体健康、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经济困难学生,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安排固定岗位。用工单位在招聘时应了解应聘学生情况,审核应聘学生是否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条件。

第十三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考勤和管理,考核表作为向学生支付酬金的依据。

七、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向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或相关的证明文件,经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推荐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必须是安全、无毒、无害、适合学生从事的岗位。

八、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实行合同制,应聘及聘用的双方应就服务内容、时间、要求、报酬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

九、考核与酬金支付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的技术要求、劳动强度,一般为每小时9元。

第二十条 校内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酬金原则上在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勤工助学报酬标准高于一般用人报酬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报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核情况,按月填写勤工助学酬金申领单,经办人和用工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发放酬金。

十、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校内各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办公室在经学校授权后,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由协议各方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不服从管理、劳动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办理的,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酌情扣发或不发劳动报酬,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劳动工具或公物的,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十一、其他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滨江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开始施行。